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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严肃招生纪律严禁在中等学校升学录取中有偿招生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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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9 17:52:15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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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教育局文件

泰教监〔2008〕35号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严肃招生纪律严禁在中等学校升学录取中有偿招生的通知》的通知

各初中、高中、职业学校:

      为了制止中等学校录取工作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维护初中毕业生合法权益,确保高中阶段招生“公开、公平、公正”,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最近,省教育厅出台了《关于严肃招生纪律严禁在中等学校升学录取中有偿招生的通知》,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希望各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局重申:严禁任何初中阶段学校和个人收取招生“推荐费”、“介绍费”等费用,进行有偿推荐;严禁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支付“推荐费”、“介绍费”等费用,进行有偿招生;严禁任何初中阶段学校擅自或有偿向招生学校提供初中毕业生信息。

    在这项工作上,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工作上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特别是班主任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各校要将省教育厅通知原原本本地传达到每位教职员工,并针对本单位中等学校升学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自纠。对收取的“推荐费”、“介绍费”和“信息费”等各种费用一律登记清退。对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请各校于10月中旬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局纪检监察室。

附:省教育厅关于严肃招生纪律严禁在中等学校升学录取中有偿招生的通知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中小学  招生 管理  通知

   泰兴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10份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苏教监〔2008〕11号


省教育厅关于严肃招生纪律
严禁在中等学校升学录取中有偿招生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厅属中专校: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断有群众举报投诉,反映一些高中阶段学校为争抢生源,给初中生源学校领导或教师“推荐费”、“介绍费”、“信息费”等费用,一些初中生源学校领导或教师有偿推荐初中毕业生。这些行为扰乱了初中学校正常的升学秩序,扰乱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制止中等学校升学录取工作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维护初中毕业生合法权益,确保高中阶段招生“公开、公平、公正”,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⒈有偿推荐生源、有偿招生是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违反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违反了财经纪律,扰乱了招生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招招生管理机构,各高中阶段招生学校和各类初中生源学校,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升学录取工作的管理,切实负起维护招生秩序的责任。既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招生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又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初中生源学校校长、教师特别是班主任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⒉各地要认真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的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初级中学的管理,初级中学不得封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不得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选报志愿,不得扣压有关学校录取通知书。
严禁任何部门、初中阶段学校和个人收取招生“推荐费”、“介绍费”等费用,进行有偿推荐。
严禁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支付“推荐费”、“介绍费”等费用,进行有偿招生。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招生信息的统一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初中阶段学校擅自或有偿向招生学校提供初中毕业生信息。
⒊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初中阶段学校学生升学工作、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针对升学和招生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收送“推荐费”、“介绍费”等重点环节和问题,制订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发现,有效解决。对收送“推荐费”、“介绍费”等问题,一经查实,不仅要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而且要追究该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因为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导致出现重大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还要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⒋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中等学校升学和招生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的收送招生“推荐费”、“介绍费”等问题的线索要进行认真核查,构成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对学生收到多张录取通知书的情况要认真排查,找准根源,从严处理。对非法中介机构搞有偿招生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联系,予以坚决打击。各级教育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财务的内部审计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杜绝生源初中有偿推荐、招生学校有偿招生行为的发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初中阶段学校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通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加大查处力度。要根据本通知精神,针对本地区、本单位中等学校升学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自纠。对收取的“推荐费”、“信息费”等各种费用一律登记清退。对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请各市教育局于10月底前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教育厅监察室。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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