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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00: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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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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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反对物权法!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1 20:41:26
大部分财产通过非正常渠道流入了少数[占人口总数]"精英阶层"手中,而这样的物权法又由他们来制定,大家说,老百姓会同意吗?
主题: 看物权法第四条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0:45:38
第四条 物权应当公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析辩: 1.物权应当公示.公示了么?怎么公示?这种公示公平公正吗?就是说这些公示的物权本来就是他的?还是通过非正常渠道巧取豪夺的?老百姓的心理会平衡么?老百姓的心理不平衡就会发生极大的社会动荡,望那些急急忙忙想通过此法来确保既得利益的人三思!
2.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记载能代表真实?在不能真实的情况下,记载算法律条件?合理吗?
3.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析辩理由同上.
主题: 辩析第十条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0:49:28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辩析: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他们能确认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吗?
主题: 那我就设法让物权的原主31天没时间处理,是不是物权就没了?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0:53:03
第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异议登记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将该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申请人自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异议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起诉也不申请更正登记的,或者自人民法院异议登记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有证据证明异议登记不当,权利人有权申请登记机构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主题: 含糊不清的第四十八条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1:00:55
第四十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只能属于"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说得具体明确,免给腐败分子可乘之机.
主题: 为当官的留下腐败空间的第四十九条: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1:04:45
第四十九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辩析:他们就是合理的人?什么理?怎么合?晕!!
主题: 没有明确界定的第五十一条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1:08:52
第五十一条 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
辩析:难道村民们挖眼井也是国家的?
主题: "依法取得"国法?还是土皇帝们的"土法"?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1:12:54
第六十六条 私人对依法取得的房屋、收入、生活用品等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
私人对依法取得的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
主题: 别有用心的用词:"等名义""合理补偿""保证""妥善".难道制定法律的同时就准备腐败?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1:17:31
第六十八条 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
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 "企业法人"有多少是合法的?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1:19:27
第七十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或者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其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归属,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
主题: 再看第七十二条:何谓"严重不负责任"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8:15:10
第七十二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辨析: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几个不是"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有几个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几个不"构成犯罪的"?有几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反,他们活得好好的,成了企业家,成了人大代表,成了一个个地方的霸主,成了制订"物权法"的人!!
主题: 又一条捞好处的!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8:17:22
第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会议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主题: 再来一条"模糊"的:"必要"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8:20:11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该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主题: 那么国有的,集体的原来的物权呢?谁来追根究底?!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8:23:57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主题: "未经依法批准"此一说法不明确,啥法?多高级别的法?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8:27:51
第一百三十一条 禁止占用承包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等非法行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主题: 最大的黑洞竟然轻描淡写的带过!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8:29:28
第一百三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主题: 怎么可用"严格限制"这两可的词?儿戏吗?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8:32:46
第一百四十二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商业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主题: 前面用"严格限制"后面用"禁止"不好!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8:34:52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出让土地。
主题: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改为"法院"!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8:37:01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主题: 对农民的歧视!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8:39:42
第一百六十条 农户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主题: "(五)住房被征收的"应改为"(五)住房被依国法征收的"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2 18:43:08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权消灭:
(一)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
(二)居住权期间届满的;
(三)解除居住权关系的条件成就的;
(四)居住权被撤销的;
(五)住房被征收的;
(六)住房灭失的
主题: 不能保证保护弱者
作者:剑泉流水 时间:2005-07-13 10:23:13
第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辨析:"按照当地习惯"中的"习惯"就是好的对的?就能保护弱者?
http://bbs.cctv.com/forumthread.jsp?id=6584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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