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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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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谨言 发表于 2018-12-27 11:22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该条的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事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父母出首付而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不适用该条规定,据此,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懂少说话。
是吗?再看此案例
【案例】张某(男)与林某(女)结婚两年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张某的父母出资135万元,林某的父母出资65万元,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林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认为,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林某出资的65万元属于债务。
【解读】新法旧法的区别,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比较:按照旧法规定,系争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将被认定为双方共有。但《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则变成了“谁的父母出资多,谁的孩子房子份额占得多”,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暂且不论该规定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何种影响,但现在年轻人结婚,父母可能倾注了一辈子的积蓄,新规定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第七条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的延续。解释(二)中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而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明示给予一方的除外”。而“明示”,如果在赠与合同中予以确定,最准确,但中国实际采用赠与合同形式的很少,这就容易引起争
议。而第七条解决了这个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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