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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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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8-12-24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我结婚后父母出了10万的首付,现在我说这房是我自己的,你帮我去打官司能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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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22: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光大张经理 发表于 2018-12-24 21:31
我结婚后父母出了10万的首付,现在我说这房是我自己的,你帮我去打官司能打赢?

多看,多想就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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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8-12-24 22: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这个你可以让严大律师解释,婚释三第七条哪有全额出资,可能我水平不行,能力不够。但和什么北京盈科上海分所某律师,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某交手没输过,杨某不是浪的虚名,江苏十佳律师,很多大型国企,上市公司法务,能力水平肯定比有些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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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8-12-27 06: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湖州
鱼没有眼泪 发表于 2018-12-24 22:11
这个你可以让严大律师解释,婚释三第七条哪有全额出资,可能我水平不行,能力不够。但和什么北京盈科上海分所某律师,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某交手没输过,杨某不是浪的虚名,江苏十佳律师,很多大型国企,上市公司法务,能力水平肯定比有些人高

能力不够就少说点话,法院已经判罚,听你的口气好像和这位律师有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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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08: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zhouye 发表于 2018-12-27 06:03
能力不够就少说点话,法院已经判罚,听你的口气好像和这位律师有过节。

我能力不够?我和他没有过节,只是看他误导大众,有些气愤,普法是好事,但不能曲解法律,我复制的司法解释三的解读你仔细看一遍,谁曲解法律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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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该条的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事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父母出首付而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不适用该条规定,据此,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懂少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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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鱼没有眼泪 发表于 2018-12-24 22:11
这个你可以让严大律师解释,婚释三第七条哪有全额出资,可能我水平不行,能力不够。但和什么北京盈科上海分 ...

哈哈哈,要是你帮一个交通事故的原告打官司,而这个杨某只是被告或者保险公司的顾问,傻子都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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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3: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杨某再不济也是南大全日制硕士,江苏十佳律师,不是你想的那么怂,水平很高,虽然他一审、二审、再审都输了官司,水平和人品值的人敬佩。当年这个劳动仲裁案件泰兴的律师都说打不赢,犹其有几个认识杨某更加认为根本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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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3: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谨言 发表于 2018-12-27 11:22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该条的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事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父母出首付而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不适用该条规定,据此,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懂少说话。

是吗?再看此案例
【案例】张某(男)与林某(女)结婚两年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张某的父母出资135万元,林某的父母出资65万元,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林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认为,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林某出资的65万元属于债务。
【解读】新法旧法的区别,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比较:按照旧法规定,系争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将被认定为双方共有。但《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则变成了“谁的父母出资多,谁的孩子房子份额占得多”,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暂且不论该规定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何种影响,但现在年轻人结婚,父母可能倾注了一辈子的积蓄,新规定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第七条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的延续。解释(二)中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而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明示给予一方的除外”。而“明示”,如果在赠与合同中予以确定,最准确,但中国实际采用赠与合同形式的很少,这就容易引起争
议。而第七条解决了这个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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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3: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谨言 发表于 2018-12-27 11:22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该条的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事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父母出首付而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不适用该条规定,据此,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懂少说话。

你已在改写你的案情,你第一次说的购房款是一次性付清。现在又说的是末付全款情形,双方父母出的首付归谁?夫妻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当然属于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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