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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9 18: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咸宁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2013-08-08 16:33:42   来源:   评论:0 点击:25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1次部务会议、2012年5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 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2年12月3日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定或者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者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
  (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四)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许可的。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一)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二)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
  (五)违反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对未在乡、村庄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别墅、住宅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擅自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或者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设施及配套工程的;
  (三)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擅自新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别墅、住宅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第十七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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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9 18: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咸宁
修改规划的人好好看看,法律怎么规定的,第三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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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9 18: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咸宁
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
2013-08-08 16:26:06   来源:   评论:0 点击:25
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一、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公示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布要求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方式相关要求城市、县城总体规划规划方案的文字说明、图件及相关材料不少于30日1、城市规划展览馆、公示栏...
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
一、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公示项目 批前公示 批后公布要求
公示
内容 公示
时间 公示方式 相关要求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规划方案的文字说明、图件及相关材料 不少于30日 1、城市规划展览馆、公示栏等固定的公示场所
2、新闻媒体或政府、规划局网站
3、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在地块现场公示 一、每种公示方式均须注明批前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二、公众意见应作为完善规划方案的重要参考,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在规划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
三、各类规划修改前的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按《城乡规划法》规定执行,修改的规划方案按程序重新进行批前公示。 一、在批准后30日内通过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经批准规划的主要内容;
二、注明规划批准机关和日期;
三、依法修改规划的,应当及时按照新批准的规划对原规划的公示内容进行更新。
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专业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依据,规划图纸、方案说明及相关材料 不少于30日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公示项目 批前公示 批后公布要求
公示内容 公示时间 公示方式 相关要求
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相关材料 不少于7日,依法需组织听证的,时间另计 1、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牌);
2、在城市规划展示馆等固定场所、新闻媒体或政府、规划局网站公示;
3、依法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一、通过与原有合法居住建筑物相关内容的公示,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二、通过与历史风貌、空间格局、环境等相关内容的公示,保护历史文化;
三、通过与风景名胜区风貌、景观、环境等相关内容的公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内容应在固定的公示场所、网站等公布;
二、房地产项目应在销售场所公布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等;
三、施工现场应悬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直到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
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交通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位置、走向等 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规划许可内容
变更 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内容及依据;现规划许可内容。 一、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涉及调整城市规划时,应进行充分的论证,按法定程序先行调整规划;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规划许可内容,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征询受影响的该项目已有住户、周边住户和已签订预售合同的业主的意见。
三、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公示项目 公示内容 公示方式
城市规划监察 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据、违法建设查处的程序和时限、违法建设查处的结果等。 规划主管部门的办公地点;城市规划展览馆等固定的公示场所、网站、宣传册等。
城市规划社会监督 城市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


四、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公示项目 公示内容 公示方式
规划管理职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职责。 规划主管部门的办公地点;城市规划展览馆等固定的公示场所、网站、宣传册等。
规划管理工作依据 国家、省、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办事程序和时限 “一书三证”发放、建设工程验线、规划核实、竣工资料报送等的办理条件、外部流程和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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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19: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马后炮,当初人家刚建时,怎么不及时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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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20: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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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不懂,我只知道,任何人都不能一手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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