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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0 13: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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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李志亮律师版权所有
刑事辩护法律文件
忠于法律,忠于事实
1
行贿罪
行
贿
罪
(
对
有
影
响
力
的
人
行
贿
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
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行
贿
数
额
在
一
万
元
以
上
不
满
三万元,具
有
下
列
情
形之一的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
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处五年
以上十
年以下
有期徒
刑
情
节
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
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处
十年
以
上
有期
徒
刑
或者
无
期
徒刑
,
可
以并
处
没收财产
情节特
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
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
重大损失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
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
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
二倍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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