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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政府环保部门,是不作为、不愿为、不能为还是不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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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7-2 09:40: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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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6-7-2 10: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2、限期治理适用范围: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 【不适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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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3 07: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昨晚开窗不到10分钟,又是一阵阵恶臭,不得不关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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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6-8-16 17: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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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6-8-16 19: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民间力量自我执行。找到此企业后聚集所有老百姓对此进行強制关停,看看有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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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18: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到底是哪家?我之前看到有人说是新祥医药和裕峰染织,是这两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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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8-17 20: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顶,有时一闻到那味道就想吐,并且那味道好像来自同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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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8-19 09: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妈了个蛋,花了几十万买的房子,天天不能住人。这是何等的操蛋。
工业园区先有,住宅后有的,强烈要求开发商出具当年的环评报告。强烈要求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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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8-19 09: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希望更多的人能加入这个队伍,只有强大了,政府才能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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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6-8-19 10: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混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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