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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3 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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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镇政府比市政府还大?给我个解释……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桥镇镇区道路对部分车辆限制通行的公告
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桥镇
镇区道路对部分车辆限制通行的公告
为加强黄桥镇镇区道路交通环境综合管理,保障镇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文明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黄桥镇镇区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决定对黄桥镇镇区道路实施部分车辆限制通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不含装载油、汽、燃气等城市生活保障类的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在金溪路(含)以东、229省道(不含)以西、北环路(含)以南、334省道(不含)以北路段形成的合围区域内通行。
二、各类载货汽车、拖拉机(含变形拖拉机)、专项作业车、挂车、大型客车禁止在金溪路(不含)以东、老姜八线(含)以西、北环路(不含)路以南、城黄线(X355)(不含)以北路段形成的合围区域,在每天7:00—20:00时段内禁止通行。
三、依法不予登记上牌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全天(24小时)禁止在十桥路(含)以东、老姜八线(不含)以西、银杏路(含)路以南、城黄线(X355)(不含)以北路段形成的合围区域内通行。
四、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公交车(含具备旅游客车营运资格的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道路清扫养护车等专项作业车辆,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和清障专用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不受此限制。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和实际需要,适时采取交通管制、限制通行措施,广大驾驶人及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牌指示通行,服从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六、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服管理、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公告(通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八、本公告由泰兴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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